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46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084196。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4716826Q。
法定代表人:武永才,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46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薛思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