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180号
原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4716826Q),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武永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善,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000179039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创科慧谷1号楼。
负责人:马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该街道办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章,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宇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