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8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武永岭,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2)津0116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85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执行过程中,2022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