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好运神海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744号之二
原告:好运神海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东路16号**会展中心西区管理楼A-7,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901MA329LPH9A。
法定代表人:熊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康**,福建华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慧,福建华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4716826Q。
法定代表人:武永岭,总经理。
原告好运神海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好运神海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好运神海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志雄
人民陪审员  张孝辉
人民陪审员  陈秀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雅英
附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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