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盛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2503号
原告:天津鑫盛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8号环渤海基础建材区F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66955A。
法定代表人:刘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4716826Q。
法定代表人:武永岭,经理。
原告天津鑫盛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鑫盛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鑫盛丰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冀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俊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