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846号
原告: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直沽中路108号1-1503。
法定代表人:林艳旭。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沽远景庄园南侧。
负责人:杨之博。
原告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大沽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