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3459号
申请人: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村委北5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7440340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08号1-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05208765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祥龙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13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天津倚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013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