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横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庐百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琴溪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梦瑶,总经理。
上诉人***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横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桐庐百盛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横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城镇化建设发展(桐庐横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民初3067号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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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