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百盛广告有限公司

桐庐百盛广告有限公司、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2执4057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百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琴溪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311311156。
法定代表人:戴梦瑶。
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住所地桐庐县城大奇山路650号世纪花城51幢2-3层,组织机构代码L40782089。
经营者:***。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桐庐百盛广告有限公司与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2民初3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百盛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广告制作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246元、执行费1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浙A×××××的车辆本院在(2016)浙0122执2359号案正在处置中(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不能清偿本案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4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2018)浙0122执1507号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百盛广告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县城南街道亚玛健身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22执40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金承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