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47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睿诗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