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1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14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合生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1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境合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境合生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起算日期的认定,改判利息起算时间为2022年6月19日开始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由京***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因为双方合同约定了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京***公司先行开具发票,而京***公司直到2022年6月15日才通过一审法院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所以,结合合同目的理解,在京***公司未开具发票前,付款条件未成就。虽然合同约定了工程完工后3日付清工程款,但该条款与京***公司提供发票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京***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包括给付发票义务的时间来界定境合生态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境合生态公司认为应当将2022年6月15日作为认定境合生态公司是否逾期的时间点,再结合工程完工3日内付清工程款的约定,境合生态公司认为只有在2022年6月18日前付款均不构成违约。 京***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境合生态公司的上诉请求。 京***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境合生态公司支付京***公司工程款229333.52元;2.判令境合生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933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至境合生态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2年3月6日暂计9647.09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境合生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京***公司(乙方)与境合生态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为解决施园村,部分街道,村民雨天出行问题,结合施园村街道现实情况,为其村内,部分泥土道路,铺设砂石一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条款如下:一、施工要求及单价。按照村内街道实际情况进行施工(路面高低、宽窄、铺设厚度):单价70元/平方米(不含税金)。四、付款方式。乙方进村施工前,甲方应付乙方材料费、施工人员生活费五万元整,施工完毕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0年10月30日,境合生态公司向京***公司出具《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并加盖境合生态公司项目部公章。载明工程量为3180.77平方米。2021年1月26日,双方达成《工程量确认单》,载明工程量为3180.77元,境合生态公司认可甲方负责人处签名***系其公司项目经理。 庭审中,京***公司主张该工程于2020年8月开工,2020年9月底完工,境合生态公司表示不记得开工完工时间了,工程量于2021年1月确认。双方认可税金应由境合生态公司支付。 经法院组织,京***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开具诉争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法院,其中税额为6679.62元。经法院明释,境合生态公司对发票无异议,并表示有时间来法院领取。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京***公司、境合生态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故京***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双方认可税金应由境合生态公司支付,法院不持异议。合同明确约定境合生态公司应于施工完毕后3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境合生态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京***公司主张境合生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9333.52元及利息(以229333.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至境合生态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京***公司与境合生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且双方达成《工程量确认单》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双方均认可税金应由境合生态公司支付,故一审法院判决境合生态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无不当。关于境合生态公司上诉主张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6月19日的问题,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境合生态公司应于施工完毕后3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境合生态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境合生态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境合生态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境合生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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