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巨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巨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6436号
原告:宁波巨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68522965D)。住所地:宁波市镇海镇骆东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MA281Y6H3R)。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222号079幢(4-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巨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巨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巨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巨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巨烽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