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现代电视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欧可艺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安徽现代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601号
原告:北京欧可艺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河和居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现代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欧可艺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现代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北京欧可艺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欧可艺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欧可艺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