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1177号
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杏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64523768H。
法定代表人:王其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弘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兴中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050164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