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弘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26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2376-8)。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其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弘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05016444)。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弘厦建设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宁波弘厦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款139792.11元,双方同意核减为100000元。2016年7月14日支付50000元,余款在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226执201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