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金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安达市金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黑0691民初929号
原告安达市金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达市金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钻水井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院内钻水井一口,工程总造价为3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于2015年6月15日与被告完成竣工验收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给付部分款项,余款213000至今未给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213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
前支付原告安达市金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元;
二、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按每月16000元支付原告安达市金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192000元,此款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每个月30号前给付;
三、如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需另行按照合同支付原告安达市金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滞纳金;
四、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达市金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24元,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24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