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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成城众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成城众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12060

上诉人(原审被告)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相军,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成城众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北坛胡同1号楼3-101

法定代表人李增合,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殷占伟,男,19837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隗有宝,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于阳春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