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城众信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成城众信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358号
原告***,男,2010年10月10日出生,儿童。
法定代理人***,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成城众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北坛胡同1号楼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增合,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成城众信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