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1226号之四
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兴隆小区C4栋东起第2、3间底商。
法定代表人:樊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8.88元,由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维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庞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