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1226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兴隆小区C4栋东起第2、3间底商。
法定代表人:樊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冀0635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五菱牌车辆。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五菱牌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367元,由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维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庞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