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1226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兴隆小区C4栋东起第2、3间底商。

法定代表人:樊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冀0635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五菱牌车辆。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冀H×××××五菱牌车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367元,由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维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庞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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