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5民初1226号

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兴隆小区C4栋东起第2、3间底商。

法定代表人:樊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93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93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367元,由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维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庞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