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民辖终76号
上诉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李岫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4民初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被上诉人李岫军系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授权项目代表张新栋的配偶,上诉人与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补充协议》双方均盖章确认,借款金额均按约定打到了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授权项目代表张新栋名下。上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新栋能够代表公司的行为,并且已经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至于被上诉人否认该三笔借款,声明系张新栋个人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应该对自己授权行为和盖章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借款是张新栋个人使用还是公司使用是被上诉人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上诉人的诉求。其次、被上诉人李岫军也明确张新栋生前经手的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与自己无关,该款项应属于张新栋生前公司债务,属于职务行为,被上诉人李岫军对该案没有实体的权利义务,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属于适格被告主体资格。其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属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受理依据。再次、本案是合同纠纷,不能对被上诉人李岫军参加诉讼按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以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同时又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无视三份《补充协议》对管辖的约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不属于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该案进行受理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移送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李岫军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柴燕宏
审 判 员 刘连起
法官助理 李春晖
书 记 员 姜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