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伏科技有限公司、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辖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兴隆小区**东起第2、3间底商。

法定代表人:樊小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石新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5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伏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蠡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5民初1226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应当按照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确定管辖地,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市鹰手营子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在起诉前给上诉人邮寄了含有借款内容的三份“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业务员张新栋个人之间进行的“回扣”行为,且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都是以预付款的方式,从未曾拖欠,实际上也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给付的所谓“借款”,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借款关系。即便是以民间借贷案由审理,也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也应由**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管辖。3、因与被上诉人签订含有借款内容的“补充协议”的系张新栋的个人行为,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张新栋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查明案情、避免错判,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通知张新栋(已故)的妻子李岫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通知不予参加。对于查明事实至关重要且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便上诉人不申请,一审法院为确保公正审判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职权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却有法不依,拒绝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上诉人有理由怀疑一审法院未审先判,难以保证公正审判,不宜审理此案。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6(ZT)100715-CDFX1的《**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多晶硅太阳能电池产品供货合同》和编号为2017(ZT)10248-CDFX3的《购销合同》中均约定了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为蠡县,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质疑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依法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解决。综上所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戎瑞良

审 判 员 赵孟臣

审 判 员 王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赛

书 记 员 叶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