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伏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04民初115号之一
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小刚。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祝军。
被申请人:何才。
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祝军、何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冀0804民初1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祝军、何才银行存款共计12771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N××××号小型客车。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祝军、何才银行存款共计1277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对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N××××号小型客车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祝军、何才银行存款共计12771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N××××号小型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力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邹 婧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