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丰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伏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04民初115号之二
原告:*****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小刚。
被告:***。
被告:**。
被告:何才。
原告*****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4.20元,减半收取计1427.10元,由原告*****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力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邹 婧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