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兴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市兴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民初第1918号
原告:恩施市兴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1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发琼,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兴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兴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恩施市兴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兴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恩施市兴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本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