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瑞通(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畅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恒瑞通(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财保15号
申请人:厦门畅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翠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厦门畅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8月17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厦门畅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