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03民初6289号
原告: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银鹭山庄组团四3栋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5892369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勤勤,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080061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1元,依法减半收取815.5元,由原告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