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21民初3833号
原告: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银鹭山庄组团四3栋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