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403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银鹭山庄组团四3栋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5892369A(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60800617J(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3民初2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淮南市国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2018年8月16日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被执行人安徽盛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6000元,尚欠66000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890元未收取。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