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航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金航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90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航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洪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589625985U。
法定代表人:刘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071082197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临沧工业园区临翔区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06712848XC。
法定代表人:徐振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金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902民初1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本金285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358元、执行费41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较小,无扣划价值。
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2020年3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土地、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地产、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3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未缴存公积金。
六、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回告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上述执行行为无异议,并要求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诉讼费3358元、执行费4175元已缴纳。经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应群
审 判 员  吕 丹
人民陪审员  李真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鲁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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