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7527号
原告:四川埃尔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庆路**附******。
法定代表人:李向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樱,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伟,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慧,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四川百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横街******附**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玲,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埃尔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埃尔伊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追加四川百达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百达通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尔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伟,第三人百达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埃尔伊公司诉称,***并非埃尔伊公司员工,***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埃尔伊公司已将案涉工程项目分包给了百达通公司,相关证据已在仲裁审理时提交,案涉工程劳务发生的用工责任与埃尔伊公司无关。据此,埃尔伊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埃尔伊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辩称,***于2019年9月23日经人介绍至埃尔伊公司从总承包方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的华润·东原·时光绘项目工地上班(项目地址在锦江区区内),从事外墙涂料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7800元(即260元/天)。***入职后,埃尔伊公司为***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9月29日中午12时,***在工作时不慎从第2层摔伤,后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因埃尔伊公司拖欠医疗费,***向锦江区应急管理局报案,埃尔伊公司接到通知后向锦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了“情况说明及后期处理”。***住院期间医疗费均由埃尔伊公司支付。请求驳回埃尔伊公司的诉讼请求。
百达通公司称,百达通公司未参加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是临时前往案涉工程项目工作,仅工作了3天或4天,按天结算工资,标准为260元/天,不忙的时候就结账。2019年9月25日,给***发放了500元生活费。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埃尔伊公司从成都长天益丰置业有限公司处承包华润时光绘项目、自在域项目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其后,埃尔伊公司(甲方)与百达通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华润·时光绘1#,2#,3#,4#栋外墙保温涂料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给百达通公司;乙方必须为聘用、雇佣、管理、使用人员和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险,负责支付保险费用。该劳务分包合同中,分包工作期限处、合同签订时间处均为空白;该劳务分包合同附件约定了各劳务项目的综合单价。
2019年6月28日、7月24日、8月23日、8月29日、9月26日、10月29日、12月3日,2020年1月21日、1月22日、6月2日,埃尔伊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百达通公司支付15万元、5万元、8万元、7万元、7万元、25万元、10万元、50万元、5万元、5万元。前述款项处2019年7月24日一笔用途栏处注明为“工程款”外,其余款项用途栏处均注明为“劳务费”。
2019年9月29日,***在华润·时光绘项目工地从事外墙涂料工作。完工后,***从二楼室外吊篮翻越进入室内过程中从吊篮处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2019年10月11日,埃尔伊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应急管理局作出《情况说明及后期处理》。主要载明,埃尔伊公司后期将根据医院的建议治疗***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正合理的处理善后事宜。
2019年11月8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埃尔伊公司自2019年9月23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0年4月2日,该委作出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0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埃尔伊公司从2019年9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埃尔伊公司不服,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1.埃尔伊公司为***支付了医疗费。2.2019年9月25日,余玲向***支付了500元。余玲自述系百达通公司的工作人员。3.埃尔伊公司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分包工作期限系因开工和结束时间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埃尔伊公司为***垫付医疗费系因总包方要求埃尔伊公司尽快处理工人受伤事宜。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情况说明及后期处理、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称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埃尔伊公司与百达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虽有空白,但结合双方的转账记录,应当认为埃尔伊公司与百达通公司已实际履行该分包合同,且至迟于2019年6月28日,案涉工程项目劳务已由百达通公司开始负责施工。***自述于2019年9月23日经人介绍到案涉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故其招募者并非埃尔伊公司。埃尔伊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后期处理》中并未确认***为其招募的人员,且对垫付***医疗费的事实进行了合理说明。综上,***并非埃尔伊公司由招募,埃尔伊公司与***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埃尔伊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埃尔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