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7394号
原告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宜兴路南神火大道西帝和拆迁安置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AU84G。
法定代表人杨发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韩红凯(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01208P。
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尚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诉至本院。经审查,原、被告间就同一事实的纷争,本院已作出(2019)豫1402民初10714号民事判决,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2020)豫14民终574号民事判决,双方争议已作处理。现原告就同一案件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