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10714号
申请人: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宜兴路南神火大道西帝和拆迁安置楼3号楼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AU84G。
法定代表人:杨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西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01208P。
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军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