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宜兴路南神火大道西帝和拆迁安置楼3号楼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AU84G。
法定代表人:杨发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审被告:袁克义,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5601。
法定代表人:冯清晋,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袁克义、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62元,减半收取16781元,由上诉人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