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64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荣令坤,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乔庄**,身份证号:4114021986********。电话:13807******。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大道与胜利路交叉口往南400米路西白云世贸商城,身份证号:5102291972********。电话:18580******。
被申请人(××):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县阳区宜兴路南神火大道西帝和拆迁安置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AU84G。
法定代表人:杨发明,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依申请人申请,冻结了××名下银行存款1357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河南盈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700元或对同行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申请人荣令坤名下豫N×××**号起亚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