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商丘市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3民初125号
原告*家榜,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楚成良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约47岁,住宁陵县。
被告商丘市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0001419T,住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西侧新村综合楼北至南第18间,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裕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2019年1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催交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家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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