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5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安徽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与纬七路交叉口壹号公馆****。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