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5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安徽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霍山大道与纬七路交叉口壹号公馆****。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