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卓越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亚建材(武汉)有限公司与湖北卓越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2民初766号
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5UNXH。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建材(武汉)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卓越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博大星光天地项目A3地块第3幢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MELD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卓越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7元,减半收取1368.5元,由原告**建材(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饶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