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力恒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福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力恒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3民初608号
原告:武汉金福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11号汉口城市广场二期商业A区1号楼栋14层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力恒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陡埠村237号。
法定代表人:詹军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福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力恒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天力恒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原告武汉金福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12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018182020000064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金福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天力恒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明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