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鑫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1103号
原告:德阳市鑫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蒙山小区16幢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91774234。
法定代表人:卿列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17层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715587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阳市鑫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德阳市鑫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鑫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鑫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6700元,由原告德阳市鑫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