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6民初99号
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
法定代表人:何彬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人民政府,住址:北川,住址: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场镇>
法定代表人:周李静。
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小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