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兴凤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8月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彬彬,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油兴凤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22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四川名筑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