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2130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毅。
被告:林世国,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投资有限公司、林世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成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