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熊耀、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四川佰宇投资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民初2130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毅。

被告:林世国,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投资有限公司、林世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万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成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