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耀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耀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5民初2918号
原告:熊志宇,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耀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新中心**楼**,企业信用代码:91510704MA6244MN0E。
法定代表人:李小会,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公司员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耀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熊志宇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志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志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熊志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