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2672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瑞,山东敏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安旅游经济环湖西路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BYEHB4T。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林,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琵琶湾村南万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926269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提出撤回对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同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腾
书记员王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