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31号
原告:**,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办事处环山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吴仁堂。
被告:郑成刚,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恒盛商砼。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原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成刚、泰安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萍
书记员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