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56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17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1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