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远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56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川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17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17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