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0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76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村民,。
被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
法定高军,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
法定代表人:程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儒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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