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0民初37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08月09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村民。
被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
负责人:程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男,汉族,1996年03月0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该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世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儒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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